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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自诉人赵某某以被告人汤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民事部分以汤某某为被告,于2015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自诉人赵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人汤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自诉人赵某某、被告人汤某某已达成调解协议,自诉人赵某某向我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汤某某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自诉人赵某某撤回对被告人汤某某的刑事附带民事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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