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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与王**、车晓玲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肖**诉被告王**、车**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被告王**、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3年被告王**欠常**603800元债务,被告王**向常**出具了欠条。后被告王**向常**偿还了9万元,剩余513800元未还。因常**与原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15年1月9日常**将513800元债权转让给了原告,并通知了被告王**。被告车晓*与王**系夫妻关系。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偿还欠款5138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王**辩称,债权转让我不知情。我给常**出具的欠条是在特定条件下打的,对违约金部分不认可。

被告车晓*辩称,我与王**是夫妻关系,王**的事情我都不知情,不同意承担该债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18日被告王**向常**出具欠条,确认欠常**打井购地费用403800元、违约金20万元,403800元于2014年2月18日前付清,20万元在2014年6月底付清。后被告王**共向常**支付9万元。2015年1月19日常**在焉耆安诚公证处出具声明书,将其对王**的51380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后常**、肖**均以电话形式向王**告知了债权转让事宜。

另查,被告车晓*与王**2008年10月结婚,于2015年12月离婚。

上述事实有欠条、公证书、录音资料、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王**与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清楚,常**将513800元的债权转让给原告并办理了公证,后原告及常**也履行了通知义务,故债权转让依法成立,被告王**应依法承担向原告支付欠款513800元的责任。该债务系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故被告车晓*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向原告肖**支付欠款513800元。

二、被告车晓*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938元、保全费1789元,均由被告王**、车**承担。(原告已预交,被告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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