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圆**司、路通公司、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490.68元(原告张*已预交),减半收取745.34元,由原告张*负担745.34元,退还原告张*745.34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李**与陆**、陆**、鹿**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孙**、李**、孙*、李*、韦*、赵**、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某某甲与姚某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叶*与王**、邓**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易**与被告张*、中国人**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公司、易小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乌鲁木**管理处与马**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侯**、张*、中国人民财产**自治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额敏**有限公司与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