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周**、李学良之间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9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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