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银**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银**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银**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4131元,减半收取2065.5元,由上诉人银**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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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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