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呼**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理有限公司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上诉一案,不服昌吉回族**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昌中民三初字第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呼**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呼图壁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呼**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