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殷**与被阿**,艾**,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殷**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殷**已预交5050元),由原告殷**负担50元,退还原告殷**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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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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