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涂建与江苏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涂建与被执行人江苏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2014)哈**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调解,被告江苏君**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涂建借款本金3000000元,于2014年11月24日一次性支付;如逾期履行,则按合同约定按月利率1.5%支付利息,从2013年11月19日起计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400元,保全费5000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涂建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江苏君**有限公司在本院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除本案外,尚有哈密苏**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江苏君**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4)哈中法执字第155号,且在执行该案时被执行人表示无能力履行义务,同意以其在中国石**限公司吐哈事业部货款4402300元偿还借款。本院依法向协助义务人中国石**限公司吐哈事业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货款。协助义务人中国石**限公司吐哈事业部扣留质保金后向本院支付3912070元。本案中分配案款1215602元,余款1832189元被执行人暂无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哈**一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涂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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