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乌鲁**限责任公司、新疆金和企业集团房地**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乌鲁木**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乌鲁**限责任公司、新疆金和企业集团房地**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3016.56元(乌鲁木**限责任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8.28元,由乌鲁木**限责任公司负担,余款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