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成**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川成**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63.25元,减半收取381.6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上诉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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