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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军诉四川成**限公司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四川成**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四川成**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一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763.25元,减半收取381.6元,邮寄送达费40元,均由上诉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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