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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诉奎屯市第一中管辖权异议学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朱**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2015)奎**一初字第38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朱**认为: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都是奎屯市教育系统正式职工,行政管辖属于奎屯市,该民事行为的履行地行政管辖权属于奎屯市。其次虽然上诉人居住在英华里社区,但户籍都在奎屯**派出所,行政管辖也在奎屯市。请求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本案双方争议标的物为奎屯市人民政府发【(97)新政房奎房字第1448985号】公房产权证登记的英华里19栋房屋。三、伊犁**州党委伊党发(2002)34号文件明确规定奎屯市伊犁路以北(即天北新区)由农七师(既现第七师)管理,本案争议标的物*华里19栋在第七师辖区。因此,该案由奎屯**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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