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奎屯浩**有限公司与魏**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奎屯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司)因与被申请人魏**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2015)兵七民二终字第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浩**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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