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方**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豫新泰和房地**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方**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方**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185元退回原告新疆方**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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