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密市**责任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密市**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密市**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哈密市**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上诉人哈密市**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