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奎屯市**有限公司与季**、刘**借款合同纠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执行申请人奎屯市**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季**、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23740元,执行费3256元,共计226996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于该协议签订之日起两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2015年6、7、8三个月的利息14700元;二、借款本金180000元于每月月底之前支付50000元;三、对申请执行的罚息43200元申请人只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1600元(包括申请人的律师代理费),剩余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被执行人于2015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人;四、还款期间被执行人还应当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就未偿还部分借款向申请人支付利息,期限为每月6日前;五、如被执行人未按约定的期限还款,申请人有权恢复原公证文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保证不提出任何异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奎屯**证处作出的(2015)奎*执证字第16号执行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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