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陈**诉被告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原告陈**经常居住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以(2015)瓦*初字第142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吴**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29民辖终1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裁定撤销(2015)瓦*初字第1426-1号民事裁定书,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据此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