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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金叶*被告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管辖权异议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叶诉被告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莆田**法院管辖。本院以(2015)瓦*初字第14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吴**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29民辖终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裁定撤销(2015)瓦*初字第1427-1号民事书裁定,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据此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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