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黄金叶诉被告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后,被告吴**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原告经常居住地---莆田**法院管辖。本院以(2015)瓦*初字第142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被告吴**提起上诉,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新29民辖终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裁定撤销(2015)瓦*初字第1427-1号民事书裁定,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据此裁定如下:
本院查明
本案移送至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四日
阿克苏**限责任公司与吴**、卓**、林**股东资格确认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石河子**责任公司与吴**、柯**、卓志兴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陈**诉被告吴**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仲**与马虎、杨**与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贩卖毒品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李*甲交通肇事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朱**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范**与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朱**与库尔勒**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杜**与杜**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