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原告朱**给被告周**供应纸张价值43000元,被告支付1万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仅起诉周**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海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5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