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诉被告周**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14年3月20日原告朱**给被告周**供应纸张价值43000元,被告支付1万元后,剩余款项一直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33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仅起诉周**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海军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48.59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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