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州喜**限公司诉被告刘**、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州喜**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巴州喜**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3.38元,由原告巴**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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