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察学院及原审第三人新疆福**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察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殷**,原审第三人新疆福**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新疆华**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