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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华**发有限公司与警察学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新**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察学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新**发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田**,被上**察学院的委托代理人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乌鲁**人民法院(2014)乌中民四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乌鲁**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退还新疆华**发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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