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与被告高东升、新疆**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高东升、新疆**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黄**与塔城地区西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常**,常**,常*与杨**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臧亚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华**发有限公司与新**学院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乌鲁木**中医医院,李**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于**、于熙重与王**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库库**钢门窗厂与新疆九**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国**有限公司与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巴州乐**限公司与新疆林**有限公司债务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