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高**、新疆**有限公司、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刘*与被告高东升、新疆**有限公司、第三人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对被告高东升、新疆**有限公司、第三人孙**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自行承担,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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