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王*与库车杰**任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被告库车杰**任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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