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王**被告库车杰**任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两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元,由原告王**、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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