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努尔兰·胡昂德克诉被告昭苏县昭苏镇吐格勒勤布拉**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对其诉权放弃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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