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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医院与姚*聘用合同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民医院因与被上诉人姚*聘用合同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新和县人民法院(2015)新和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判决审理查明:姚*于2010年8月在新**民医院入职,签订《自治区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014年12月18日签订第三聘期合同,期限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根据**生部、**政部《关于下达2012重大公共卫生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财*(2012)64号)、《县级骨干医师培训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管发(2012)76号)的文件精神,制定2013年自治区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培训工作实施方案,安排县级医院骨干医师到区级医院接受为期6个月的专科化方向的规范性培训,培训时间一年2期,第一期培训时间:2013年3月14日-2013年9月14日;第二期培训时间:2013年9月18日-2014年3月18日。根据该实施方案决定派送姚*前往上级医院进修学习。新**民医院因考核达标三甲医院未能在实施方案培训时间安排姚*参加培训。2013年11月25日,姚*在新**民医院提供的新**民医院成人(学历教育)进修合同书上签名,于次日前往自治区人民医院进修重病监护专业,至2014年3月31日培训结束,实际参加骨干医师培训时间为四个月,姚*参加培训期间的住宿、伙食由自治区人民医院统一安排,新**民医院为姚*支付了培训期间的工资、绩效工资和岗位津贴,未支付姚*在培训期间的夜班补助费和加班费。2015年5月2日,姚*向新**民医院书面申请辞职,2015年6月3日正式离职。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判决认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时间,保障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对于新**民医院要求姚*退还新**民医院支付的各项费用29533.83元及违约金88601.49元的请求,本院认为,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具备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这一条件,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限较长的,用人单位应按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新**民医院未向法庭提供其用于支付姚*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费用凭证,且未按自治区人民**中心出具的夜班补助费申领单足额支付姚*在培训期间的夜班补助费,故新**民医院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新**民医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新**民医院负担。

上诉人诉称

新**民医院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该合同对被上诉人培训结束后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约定,鉴于上诉人单位性质,无法单独单列培训经费,为了保证被上诉人培训期间的正常学习、生活,以财政工资、单位津贴、绩效的形式支付培训费用,1万元专项培训经费,按照**生部、**政部要求,属于拨付到上诉人单位的费用,自治区卫生厅为规范管理,保障医院按要求派人参加培训,将培训费直接拨付到培训单位,双方签订的培训合同对被上诉人培训结束后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明确约定,被上诉人未按约定服务8年,被上诉人应当退还培训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上诉人新**民医院与被上诉人姚*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八条第(二)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保证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时间,保障继续教育期间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待遇;第九条第(二)项规定,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委派接受继续教育学习期间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与本人在岗时相同。2013年11月25日,双方当事人签订成人(学历教育)进修合同书,该进修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新**民医院选派姚*到新疆**民医院进修,而姚*未按进修合同约定服务满8年,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姚*应当返还1万元专项培训费用并应当承担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培训费用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和县人民法院(2015)新和民初字第981号民事判决;

二、姚*向新和县人民医院退还培训费用10000元;

三、姚*向新和县人民医院支付违约金8750元(10000元÷8年×7年);

四、驳回新和县人民医院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15元(新**民医院预交),由上诉人新**民医院负担12.6元,被上诉人姚*负担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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