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与被告杨**、新疆东**限公司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胡**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6132.57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负担。剩余受理费6107.57元,本院依法退还原告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