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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张**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O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告张**的委托代理人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黄**诉称:2010年11月13日,死者谢**承诺在尉犁县给原告办理当兵事宜,并收取了委托款100000元,并且死者谢**出具证明保证,如原告的当兵事宜办不成,所有款项均由其负责归还,而死者收取钱款后,至今未能将原告的当兵事宜办成,因而,根据死者谢**的承诺保证,死者谢**应将委托款100000元予以退回,现因死者谢**与被告张*珍系夫妻关系,被告张*珍应当承担返还委托款的义务。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珍返还委托款100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辩称:谢**和被告系夫妻关系,谢**于2015年3月4日因病去世,就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谢**和原告是否存在委托关系,被告并不知情。诉状称其被告丈夫收取100000元,与事实不符,据被告所知谢**从未收取该钱。本案为委托合同纠纷,合同之诉的前提是合约,但是原告和被告从未具备委托事宜,故追加张**作为本案被告于法无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黄**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当庭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证明合同一份。证明:谢**接受原告100000元委托款,后未办成委托事宜,应退还委托款的事实。被告质证:对该证据中谢**的签名的真实性及证明的问题均不予认可,因为送礼给谁不明确,未办成由谁归还不明确,不能证明谢**收取了原告100000元。

证据二、转账业务回单两份。证明:原告的父亲给被告张**的哥哥张**及张**的女儿张**上转账的事实,因此被告对此也是知情的。被告质证: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对于证明的问题不予认可,恰恰证明了该笔款项是打给他人而不是被告的丈夫,是否系亲戚关系也是原告的推测,本案的原告的诉讼资格有问题,因为原告称该笔钱是原告的父亲打的。

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综合全案证据予以认定。

被告张**为支持其反驳主张,当庭提供证据如下:死亡证明书一份。证明:被告的丈夫谢**已经去世的事实。原告质证:认可,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予以确认。

为进一步查明本案事实,经原告申请,我院依法调取了原告向公安机关报案的卷宗一组。原告质证:认可,无异议。被告质证:对真实性认可,但认为原告的父亲黄*把100000元分别打给了张**和张*,没有打给本案被告的丈夫谢**,黄**报案记录证实原告不在现场,原告在笔录称原告的父亲将10万元打完后,让被告打一个证明与事实不符,结合被告丈夫的笔录,在100000元没打之前,原告的父亲将被告丈夫叫到家中,这100000元没有直接给被告的丈夫谢**,合同是在黄*在打款之前写的,从而证实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期间,原告父亲黄*与死者谢**为原告当兵一事,达成协议,由死者谢**托熟人为原告办理该事宜,并由被告谢**2010年11月13日出具证明合同一份“兹有黄*的女儿黄**当兵一事,送礼10万元,事情办成即可,如办不成所有款项由本负责归还”,死者谢**出具证明合同后,原告父亲黄*于2010年11月13日向谢**所托的熟人张**通过转帐方式支付了100000元。因原告当兵一事并未办成,2013年7月期间,死者谢**向原告退还了30000元。

另查明,死者谢**与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原告系以谢**为被告提起诉讼,因谢**患病于2015年3月4日死亡,故原告追加张**为本案被告,要求被告返还委托款。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守法律,合同内容及目的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对于本案,原告父亲黄*委托死者谢**办理当兵一事,根据庭审时所查明原告父亲向死者谢**所托的熟人所支付100000元的用途,系用于送礼,明显属于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原告父亲黄*与死者谢**所达成办理原告当兵一事,属无效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对违法财产应予以追缴、没收。对于本案,原告父亲黄*与死者谢**所达成办理原告当兵一事,原告父亲黄*所支付的100000元用于送礼,该100000元属违法财产,应予以全部追缴、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黄**的父亲黄*与死者谢**所达成的委托合同属无效合同。

二、对本案中的违法财产100000元予以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诉讼费2300元,送达费80元(2次),合计2380元,由原告黄**自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巴州**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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