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周**、周**、崔**、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以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3440元,原告王**已预交344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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