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自然风建材经销部诉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疆分公司、湖南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依法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自然风建材经销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自然风建材经销部撤回对被告湖南望新建设集**疆分公司、湖南望**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01.6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负担2200.83元,退还原告2200.8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