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与被告乌鲁**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4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5元(原告已预交70元)由原告毋**负担;退还原告3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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