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洋信息公司诉被告利之宝商务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海洋信息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198元,由原告海洋信息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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