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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新利与新疆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常新利与被告新疆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常新利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5元,退还原告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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