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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杨**、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杨**、梁**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5)布*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及其委托代理人许*、木拉力·阿丁,上诉人梁**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被上诉人杨**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布尔津县人民法院(2015)布*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布尔津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1436.73元(上诉人杨**预交9260元,上诉人梁**预交4746元),退还上诉人杨**、梁**。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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