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新**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4.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6077.30元,退还原告6077.3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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