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新**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新**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熊**、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2154.6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原告承担6077.30元,退还原告6077.3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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