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吕小化、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731.42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3706.42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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