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受理原告杜**诉被告新疆七**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导致法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杜**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5元,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陈*与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陈*与巴州旺**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金**有限公司与吕小化、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姜**与乌鲁**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新**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熊**、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合**限责任公司吉**分公司与马**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阿**与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某与李*建、孙*、中国人民财**木萨尔支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玛**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冲诉被告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