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玛*诉被告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玛*于2016年2月29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玛*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及邮寄送达费用60元由原告玛*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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