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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钟**与被告沙*棉花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陈**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钟*广诉被告沙*棉花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陈**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于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广及委托代理人刘*,被告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广诉称,2015年3月,被告陈**让原告加入被告沙*棉花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入10000元加入合作社后可以申请邮政储蓄银行互惠贷款项目,从邮政储蓄银行贷款80000元。原告给被告陈**提供的被告沙*棉花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账户大款160000元,后被告称邮政储蓄银行互惠贷款项目没有批下来,二被告给原告退还了10000元。原告向被告索要剩余150000未果,遂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返还150000元。

被告沙*棉花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陈**承认原告所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经本院审查,被告沙*棉花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陈**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沙*棉花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陈**共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钟**返还15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两年,从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被告沙雅棉花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陈**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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