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新疆德**限公司与被告新疆德坤**限责任公司、新疆德**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新疆德**限公司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疆德坤**限责任公司、新疆德**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德**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新疆德**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8.10元(新疆德**限公司预交118625.02元),本院减半收取829.05元,由新疆德**限公司负担,余款117795.97元由本院退还新疆德**限公司。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