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退还原告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巴音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一日
安徽盛运**有限公司与新疆新**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贾**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建设局不服土地管理拆除建筑物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尉犁县**限责任公司与李**、官树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尉犁县**限责任公司与吴**、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官树锋与刘**、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新疆德**限公司与新疆德坤**限责任公司,新疆德**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倪**与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尉犁县**限责任公司与冉**、孙**、林**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克拉玛依**责任公司与克拉玛**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尉犁县**限责任公司与李**、吴**、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