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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树锋与刘**、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官树锋诉被告刘**、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侯**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官树锋及委托代理人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官树锋诉称:2013年11月原告替被告刘**偿还账务10万元,被告刘**一直没有给原告偿还,到2015年7月21日连本带利共计129000被告刘**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到2015年10月21日还清,同时由被告韩*提供担保。但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履行偿还义务,两被告均拖延推诿至今不予偿还,现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要求被告刘**偿还原告欠款129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256元,合计137256元;2.要求被告韩*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韩**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官树锋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被告刘**2015年7月21日出具的欠条一张(被告韩*为担保人)及担保人说明一份。证明:2013年11月原告替被告刘**偿还账务10万元,被告刘**一直没有给原告偿还,到2015年7月21日连本带利共计129000被告刘**给原告出具欠条,承诺到2015年10月21日还清,同时由被告韩*提供担保。被告刘**、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被告刘**、韩**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原告官树锋替被告刘**偿还账务10万元,被告刘**一直没有给原告偿还,到2015年7月21日连本带利共计129000被告刘**给原告官树锋出具欠条,承诺到2015年10月21日还清,如到期不还由担保人韩*全部还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刘**从原告官树锋处借款129000元,被告韩*为其担保,有被告刘**给原告官树锋出具的欠条及担保人韩*所写情况说明在卷证实,故原告官树锋要求被告刘**支付借款本金129000元及利息2580元(129000元×5‰×4个月(2015年10元22日至2016年2月21日止)】,并由被告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韩*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本案当庭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官树锋欠款本金129000元及利息2580元。被告韩*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诉讼费减半收取1522.56元,由被告刘**、韩*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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