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尉犁县**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李**、官树锋、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尉犁县**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管**、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尉犁县**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李**、管**、李**起诉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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