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尉犁县**限责任公司与吴**、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尉犁**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李*、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侯**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尉犁**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被告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尉犁**限责任公司诉称:2013年12月31日,被告吴**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从原告处借款63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月利率30‰,按月结息,到期偿还全部本金,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息导致原告通过诉讼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交通费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并对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相应约定。同时由被告李**、李*为上述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借款及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给被告吴**提供了借款,但到期后被告吴**却未偿还借款。原告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各被告履行偿还义务,各被告均拖延推诿至今不予偿还。原告认为,各被告与原告签订的借款及保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的合同,按照合同约定被告吴**应履行偿还借款、支付逾期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义务,被告李**、李*应对上述借款、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吴**偿还原告借款63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289800元(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止,共计23个月,按月息2%计算),合计919800元;2.被告吴**支付原告聘请律师产生的代理费用27115元;3.被告李*、李**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律师代理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涉诉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吴**辩称:借钱是事实,借款合同的字是我签的,钱是我用的,愿意偿还。

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尉犁**限责任公司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如下:

证据一、2013.1000954借款合同。证明: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吴**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吴**从原告处借款63万元,借款期限均为12个月,即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0‰,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2倍计收罚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导致通过法律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被告吴**承担。被告吴**质证意见:认可无异议。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据二、借款保证合同(合同编号:2013年个字1000954号、)。证明: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李**、李*签订一份借款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李**、李*为原告与被告吴**签订的上述第一组证据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特别约定到期不归还贷款本息,导致原告通过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吴**质证意见:认可无异议。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据三、借据一张、收条一张、贷款知情书一份。证明:原告用上述借款63万元偿还了被告吴**的30万元旧借款(见证据四:2013年4月7日的30万元)及其利息和被告吴**以其儿子吴*名义所借的旧借款及其利息(见证据五:吴*2013年2月15日20万元借款证据),被告吴**给原告出具了收到63万元的收条。即:其中50万元直接偿还了被告吴**2013年4月7日从原告处所借的30万元借款本金和被告吴**以其儿子吴*名义2013年2月15日从原告处所借的20万元,另外13万元为上述50万元借款从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被告吴**质证意见:认可无异议。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据四、2013.1000785号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借据、收条。证明:2013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吴**、李*、李**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保证合同,被告吴**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30‰,由被告李**、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借款原告支付给了被告吴**,被告吴**给原告出具了收到该30万元借款的收条。被告吴**质证意见:认可无异议。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据五、2013.1000686号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借据、吴*出具的收条及授权委托书。证明:2013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吴**的儿子吴*、被告李**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被告吴**以其儿子吴*名义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30‰,由被告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吴**,被告吴**的儿子吴*给原告出具收到20万元借款的收条。被告吴**质证意见:认可无异议。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

证据六、委托代理合同、代理费发票。证明:原告为向各被告追偿本案借款及利息聘请律师产生代理费27115元。被告吴**质证意见:我不认可律师费用,因为律师是惠商公司的法律顾问,这个费用我不承担。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并承担不利的后果。

被告吴**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李*、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5日原告与被告吴**的儿子吴*、被告李**签订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被告吴**以其儿子吴*名义从原告处借款20万元,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30‰,由被告李**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将该借款支付给了被告吴**,被告吴**的儿子吴*给原告出具收到20万元借款的收条。

2013年4月7日原告与被告吴**、李*、李**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保证合同,被告吴**从原告处借款30万元,期限为1个月,月利率为30‰,由被告李**、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该借款原告支付给了被告吴**,被告吴**给原告出具了收到该30万元借款的收条。

2013年12月31日原告与被告吴**、被告李**、李*签订借款合同及借款保证合同,约定被告吴**从原告处借款63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即2013年12月3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0‰,对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2倍计收罚息,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导致通过法律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均由被告吴**承担;由被告李**、李*为该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两年,保证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并特别约定到期不归还贷款本息,导致原告通过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吴**用所借的63万元借款偿还了被告吴**在原告处2013年4月7日的30万元旧借款及其利息和被告吴**以其儿子吴*名义在原告处2013年2月15日所借的20万元旧借款及其利息,被告吴**给原告出具了收到63万元的收条,且三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新还旧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知情担保书。

另查明:原告为向三被告追偿本案借款及利息聘请律师产生代理费27115元。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借据、原被告的收条、知情担保书、委托代理合同及发票和原被告当庭陈述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均不违法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被告吴**向原告尉犁**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3万元,由被告李*、李**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吴**应承担偿还责任,被告李*、李**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吴**未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尉犁**限责任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及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按月利率2%计算,即630000元×2%/月利率×23个月(从2014年1月1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要求被告吴**支付利息289800万元(包括借款期间利息及逾期利息)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代理费用,被告吴**辩驳:律师代理费用不应由其承担,律师是原告的法律顾问。**认为因借款及保证合同都特别约定到期不归还贷款本息,导致原告通过诉讼而产生的交通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均由各被告承担,故被告吴**的辩驳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故对原告尉犁**限责任公司要求被告吴**支付律师代理费用27115元,要求被告李**、李*对律师代理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同时,依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尉犁县**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63万元,利息28.98万元(即630000元×2%/月利率×23个月,从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11月30日止)。被告李**、李*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被告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尉犁县**限责任公司聘请律师产生的代理费用27115元。被告李**、李*对以上律师代理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被告李**、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吴**追偿。

诉讼费减半收取6634.57元,保全费3670元,由被告吴**、李**、李*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州**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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