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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诉陈**合伙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为与被上诉人陈**合伙纠纷一案,不服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园主审、代理审判员胡**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1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陈**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5)石民初字第213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石河子市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64元,由本院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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