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赵**与乌鲁木齐水磨沟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其他申诉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水区执法局)、原审第三人新疆呈信丽景房**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呈信丽**公司)行政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14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赵**于2016年4月28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赵**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赵**撤回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