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庹**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审第三人新疆奥**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庹**以其已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庹**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庹**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已付),由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