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庹**与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城建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庹**因与被上诉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原审第三人新疆奥**限公司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2015)新行初字第17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庹**以其已另案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庹**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庹**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已付),由庹**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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