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新疆鑫**有限公司诉被告拜城县**责任公司、杨**买卖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3041.26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原告3016.26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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