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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库尔**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被告库尔勒市英顺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蔬菜大棚保温被供需协议书,被告向原告订购大棚保温被8000条,每平方米单价为9.3元,总计248000平方米,总计价款23064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提供了保温被,被告收到保温被后,陆续给原告支付了部分款项。2013年10月15日,就所余206000元,给原告出具欠条。被告于2014年12月15日支付了40000元,剩余166000元被告至今未付。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温被款166000元及利息损失22090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库尔勒市英顺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于2016年1月5日前支付原告李*保温被款166000元及利息22090元。

二、诉讼费2030.9元,由被告库尔勒市英顺果蔬农民专业合作社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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