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呼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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