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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呼图壁县**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呼图**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36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自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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