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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逯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再审人李**与被申请人逯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审理作出(2014)阿市民初字第2894号民事判决,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作出(2015)阿**一终字第178号民事裁定,该裁定已生效。李**仍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申请再审人李**称:1、二审程序违法,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审判决,但仅因晚到20分钟,二审即以撤回上诉处理,剥夺了申请人的申辩权,有失公正,裁定有误。2、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交付的第四车洋葱经检验质量不合格,实际也未交付申请人,申请人不应当支付该车洋葱款,从未给被申请人出具过任何“欠条”,也不存在拖欠被申请人洋葱款的事实,请求再审本案。

再审被申请人辩称

被申请人逯存答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查明:李**系阿克苏市东城三角地新城农产品批发市场A区0304档口的个体工商户。2014年3月8日、3月13日、3月14日、3月16日、3月17日,逯存组织了五车洋葱运送到阿克苏李**处。在此期间,李**陆续给逯存支付货款80000元。2014年6月15日,逯存到阿克苏市与李**结算,李**书写结算单一份,注明了逯存所提供的每车洋葱数量、单价,并计算货款总额为117280元,实付80000元,下欠37280元。

2014年8月12日,逯存从甘肃玉门乘车到阿克苏向李**索要货款,在双方结算单上李**用蓝色油笔书写了“其中一车烂货”字句。

本案审查期间,申请再审人李**提供如下证人出庭作证:1、证人唐光华系系阿克苏市三角地批发市场个体工商户,其证言称逯存给其看过李**出具的结算单,后李**用其店中的笔加了一句“其中一车烂货”,逯存看了后也没说什么就收起来了。同时证明逯存也给其供应洋葱,其中也有约三分之一有腐烂情况。2、证人陈**系阿克苏市三角地批发市场主任,其证言称根据李**的讲述并到现场查看发现有一车洋葱七、八成都烂了,根本无法销售。3、证人丁**、郭**、涂**,系阿克苏市三角地批发市场装卸工,均证明2014年4月左右帮李**卸洋葱时发现那车烂得厉害。

被申请人逯存因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对申请再审人提交的证人证言未予质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申请再审人李**出具的结算单显示,在收到被申请人逯存供应的洋葱后尚欠洋葱款37280元未付,据此逯存要求其支付货款应予以支持。申请再审人李**认为被申请人逯存给其提供的洋葱有腐烂现象,应扣除货款,但因其虽在结算单中注明“其中一车烂货”,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双方结算时对该批腐烂货物的货款应予扣除进行了约定,故申请再审人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符合法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再审人李**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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